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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找货过程中-超限法规再调整,卡友会有什么影响

时间:2021-09-06   访问量:2801
近日,交通部公布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引发行业热议,其中做出修改的内容如下:
一、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原来的规定是“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修改后变为“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

二、修改第五十条,新增法律法规界定范围。原来的规定是“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修改后变为“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简单来说,就是一减一增。减去的,是办案机关可以直接把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作为处罚的证据的规定;增加的,是要想利用前述资料作为处罚的证据,必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这一条件。
在此之前,很多地方的交通运输部门实施非现场执法的时候,特别是在治超工作中,都是以一张照片或一份监控数据为证据实施处罚,比如“非现场超限超载检测单”。这样做的好处是效率提高,取证简单。但对当事人来说,可能他的法定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在交通运输部门提取监控数据后,只要交通运输部门没有篡改数据,那么这个数据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就可以据此作出处罚决定。而这份数据在交到交通运输部门手里之前,有没有经过篡改,是不是真实的,是不是合法的,交通运输部门是不需要审查的。这对当事人来说是很不利的。尽管在法律上和道理上,不真实的、不合法的证据不应该被采信,但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手段去证明。而交通运输部门只需要证明它没有篡改就可以了。
目前来说,交警利用监控资料实施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目前来说,还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本次法规修改,对于卡友们来说是有利的,修改后的法规对交管部门利用电子监控设备取得材料的运用增加了使用限制,也就是以后如果单独利用监控资料处罚肯定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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